司法心理学—论证人指认之可信度

  • 2024-09-23
  • 高嘉玲
2023第一届「心智与脑科学」 - 心理、神经、与大脑 科普写作征文
C组心理学-优等:政大蔡O娟


一、前言
    「最高法院驳回检方上诉全案定谳,林金贵无罪!」16年前被控枪杀出租车司机的林金贵,在人生最精华的时光中被禁锢于监狱当中,2023112日经法院判决无罪确定,同年97日冤狱2519天的刑事补偿金出驴,共计12595000元。于16年间历经有罪、无罪、逆转再逆转的判决流程其中一个关键因素攸关「证人指认」[1]。美国法上,证人指认错误常为误判的主要原因,于1988年的调查中,无罪的判决中,有52%归因于证人指证的错误;虽然证人固有恶意的指证错误,然而最常见的实为证人「诚实」的错误,亦即证人不知道其自身指认为错误,此种情形对于相较于故意的指认错误,对于被告更为不利。证人诚实的指认错误时,常对自己非常富有信心,对于他人质疑丝毫不动摇;而证人诚实地指认错误原因在于证人潜意识中对于某种类型人的偏见,其自身也未必知悉,而证人的记忆瑕疵也是一个主因[2]
     心理学乃研究人类行为的科学,而司法心理学(forensic psychology)系研究人类于司法行动中的各种心理活动与规律[3]。本文将以证人指认为核心探讨,首先说明证人指认于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定位,再借由心理学角度分析其中之劣势,并说明本文看法。

二、证人指认于我国刑事诉讼中之定位

    所谓证人指认系指对于人别的辨认,即令指认人就指认对象的全体形貌、肤色、体型及其他身体状况做综合观察而为辨认[4]。现行法律中并无专门规范指认的严谨程序依据,仅有警政署颁布「警察机关实施指认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项[5]」之行政规则供实务操作,以下将说明实务上常用的指认类型:

(一)一对一指认(show-up

    所谓一对一指认系将已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带至证人面前,要求证人指认,或是向证人提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相片,要求证人指认。此种方式某种程度上已暗示证人此人即为犯罪者,这种方式所要求者常为证人的背书,而非证人的指认,而证人或因受到执法者的暗示,或无勇气作出与执法者相反的决定,故常顺应作出指认[6][7]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78号判决认为说,因证人指认犯罪行为人之方式,现行我国法律并无规范,目前实施刑事诉讼之警察、检察官及法官进行此项程序多采行一对一指认的方式。虽然此种方式并未违反现行法律规定,不能谓其不合法,然而因其具有被指证者即为犯罪行为人之强烈暗示性,证人常受影响,以致指证错误之情形屡屡发生,甚至造成无辜者常被误判有罪,其真实性极有可疑性存在。
 (二)列队指认(line-up
    所谓列队指认意思是要犯罪嫌疑人与其他犯罪无关的人,站在同一列,证人即自此一列人中,选出其所认知的犯罪行为人,此种方式在于防止「一对一指认」造成的强烈暗示性问题[8]。列队指认虽较一对一指认佳,但是并非完美无瑕,理由在于此种方式无异使证人如回答选择题般,证人将认为答案一定在其中,倘若遇有不确定之情形时,证人可能从中选出一个最像的犯罪嫌疑人,但并非正确的答案,依据统计结果指出,如事先告知证人犯罪嫌疑人有可能不在其中,则证人指认的错误率有33;如未事先告知证人,证人指认的错误率高达78。另外,列队指认的精确率会受到证人以外的其他因素影响,根据社会心理学家指出,如警察自认抓到正确嫌疑犯,于证人进行列对指认时,会无意识地将此讯息传达予证人,警察在旁的微笑、语调的改变、表情都会影响证人的指认[9]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238号判决认为说,对于人之指认因其正确性常受指认人本身观察力、记忆力及真诚程度等因素所影响,且案发后之初次指认对案件侦查之方向、乃至审判心证之形成,甚为重要,理应力求慎重,所以应以「真人列队指认」方式为之较为妥适。

三、影响证人指认之心理学因素

    现行我国实务上,证人指认可作为待证事实的证据方法之一,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心理学上已经有许多理论指摘有诸多因素将影响证人指认的可信度,以下将说明几点最主要的因素:

(一)遗忘[10]

    论者指出遗忘是人类正常的心理现象,在一般情形下,记忆一旦完成,遗忘即开始。遗忘的规律有四点:其一为遗忘曲线,认识后1小时以内,遗忘速度最快;1小时以后,速度开始减慢;又48小时以后,速度较稳定些,但是记忆保持的份量也明显变少,此为遗忘曲线内涵,这个曲线可说明证人提供证明时间越早效果越好。其二是人类对于记忆优势的类型不同;其三是遗忘乃清晰至模糊最后消失的过程;其四是遗忘的规律决定,证人于回忆时即容易受到暗示影响,此会使证人拿错误的资讯补充其所不确定之内容,造成证言失真的情形发生。

(二)面部辨识能力[11]

    依据论者指出,心理学学界目前的多数见解认为人类记忆其他人样貌的记忆系仰赖「整体记忆」而非个别的「特征记忆」。亦即,人类记忆时较着重在全脸的样貌,而非个别的眼、耳、口、鼻。于一项心理实验及指出中,实验人员使用电脑绘图出两张不同的脸,其中这两张脸有时完全相同、有时完全不同或者特定的部位不同,其他的部位相同。受试者于实验中,于有限的时间内,判断这两张脸的观察目标是否相同,实验结果显示,当两张脸完全相同或完全不同时,受试者辨认特定部位是否相同的正确率达74.6;但是当仅有特定部位相同或不同的时候,正确率下降至61.8%。
 
    从上述的实验结果可以得知,倘若面部特定部位脱离整体样貌时,人类的辨识能力会变得较差。运用在犯罪侦查上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倘若要求证人透过面部特征进行指认,很有可能造成误认的风险,因为一旦特定部位脱离全脸样貌时,人类的面部辨识能力将变得较差。

(三)程序瑕疵—暗示性[12]

    依据论者指出,美国维吉尼亚大学针对250个误判案例中,有190个案件涉及证人的错误记忆,更甚者,有57的案件中,证人曾有向警方表示其根本记不得嫌犯的模样,造成此结果的最关键性角色在于「警察」。警察于指认的程序中,最常犯的错误乃「暗示证人」,其可分为暗示特定对象及暗示不特定对象二种类型。
 
    首先,就暗示特定对象上,于列队指认的情形最常发生,举例而言如警方于安排指认对象上,仅有一位嫌疑犯系最符合证人事先描述的特征、或安排过少的对象以及于嫌犯有数人时,安排一位以上的嫌犯于证人指认的程序中。另外,依据社会心理学的发展指出,单一指认亦为讨论重点,单一指认于证人记忆不清晰的时候,因指认对象仅有一人,且无可比较的对象,故其被妄加猜测点中的机率为100
 
    又于一项实验中指出,多次指认亦会造成错误记忆及错误的自信心,于一项实验中,实验人员给予受试者观看一段犯罪影片,并安排一半的受试者浏览18张犯罪嫌疑人的照片,于2天后请受试者回来于6张照片中指认嫌犯究竟为何人,然而事实上真正的嫌疑犯根本不在18张照片中。实验结果显示曾经接触其他照片的证人于第二次指认时,只有35的正确率;而从未接触过其他照片的证人正确率达82;更甚者当受试者进行18张嫌疑犯照片指认时,实验人员要求他们写下谁是真正嫌犯,第二次指认时发现实验组不但正确率低,而且有78的人选择第一次指认时选择的对象,此系承诺效应(commitment effect)所致,亦即人类做了一个选择或是采取一个立场后,来自个人或人际间的压力会驱使我们的行为与该承诺一致,以便合理化自己先前所为之决定。于多次指认时,证人为了使先前的指认合理化、维持一致的形象,所以会推定先前的选择是正确,导致漏看真正的嫌犯。
 
    再者,就暗示不特定对象上,警方所为的乃暗示行为本身。心理学家早已发现倘若使受试者观察实验人员行为举止或是面部表情,受试者将无意识受到影响,于心理学中此称为期望效应(expectancy effect)。指认程序于某种程度上,本身即为一项实验,目的在于说证人究竟可否指出警方事先安排的嫌疑犯,而心理学的期望效应自然会出现在指认程序中,警方无意识的面部表情或是行为举止将会影响证人指认的正确性。

四、结论

    透过以上说明可以得知现行我国证人指认的方式,可信度仍有待商榷。近期实务见解认为证人指认程序于我国现行法律并未规范,使用证人指认所得之证据不能说不合法,而不得采用之,但是心理学已有诸多理论证明,此一程序极易受到外界干扰而造成可信度受到质疑的结果。
 
    又可信度受到质疑也不代表说一律不得使用证人指认所得的证据即可解决此一问题,「发现真实」固为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目的,现行实务处理的面向仅止于倘若侦查人员违反证人指认程序所取得的证据,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8条之4规定[13]由法院审酌公共利益与人权保障的均衡维护后,权衡是否采用[14],然而倘若遵守证人指认程序而取得之证据仍有心理学家指摘的疑虑存在,或许我国可采用美国法上所使用之「门山指认法则」(Manson Test)作为是否采用证人指认所得证据之判准。
 
    门山指认法则系以「可信性」建构证据能力之有无,透过「犯罪时,指认人见到嫌犯人之机会如何?」、「犯罪当时,指认人注意嫌犯人之程度如何?」、「指认人于指认前,对嫌犯人身高、体态等特征描述之准确程度如何?」、「于嫌犯人识别程序中,指认人指认嫌犯人之确信程度如何?」及「自犯罪发生迄至进行嫌犯人指认识别程序时,其间隔时间如何?」[15][16]等五要件进行个案实质判断。我国实务似可不一味坚守究竟有无违反法定程序的立场操作,或许采用门山指认原则作为判断证人指认所得之证据是现阶段尚未立法前的一个解方。
 
 
参考资料
苏常浚,司法心理学,群众出版,一版,19868月。
 
王兆鹏,张明玮,李荣耕,刑事诉讼法(下),新学林,五版,202011月。
 
张丽卿,刑事诉讼法理论与运用,五南图书,十三版,20169月。
 
金孟华,以心理学研究建构我国指认证据的评价方式(Assessing Eyewitness Identification Evidence in Taiwan: A Psychological Perspective),中研院法学期刊,第13期,20139,页279-326
 
 
[1] 参考「捲杀人冤案16年无罪确定 林金贵感谢法院还清白」,中央通讯社,2023111日,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301110356.aspx (最后浏览日:20231119日);谢孟颖,「让国家赔上1259万元!法官如何用一道「国中数学题」,让他16年冤狱卡关?」,新新闻,202398日,https://new7.storm.mg/article/4865738 (最后浏览日:20231119日)。
[5] 2017126日修正,原名「警察机关实施指认犯罪嫌疑人程序要领」。
[7] 张丽卿,前揭注4,页383
[8] 王兆鹏,张明玮,李荣耕,前揭注2,页381
[9] 王兆鹏,张明玮,李荣耕,前揭注2,页382
[10] 苏常浚,前揭注3,页115-116
[11] 金孟华,以心理学研究建构我国指认证据的评价方式(Assessing Eyewitness Identification Evidence in Taiwan: A Psychological Perspective),中研院法学期刊,第13期,20139月,页297
[12] 金孟华,前揭注11,页298-304
[13] 刑事诉讼法第158条之4:「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实施刑事诉讼程序之公务员因违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证据,其有无证据能力之认定,应审酌人权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维护。」
[14] 参照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047号刑事判决及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901号刑事判决。
[15] 金孟华,前揭注11,页309-310
[16] 台湾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更()字第93号刑事判决参照。